一、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情形:
1、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资料、场地、资金,导致无法施工的;
3、竣工前,质量争议,鉴定合格的;
4、设计变更,造成停工、窝工的;
5、停建、缓建、增加工程量的;
6、勘察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的;
7、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
8、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二、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40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合同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的,按照约定处理。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马某某;
被告:新疆某某物流公司;法人代表:秦某某;
【案情】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物流仓库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50天,造成原告损失200万元,协商不成起诉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及时提出主张,因此不应支持。法院认为被告理由(默示)不能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