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在建委,设计,质量,监理,招标,预算,鉴定,开发,施工单位40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评标专家,建筑法律顾问,专门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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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表见代理
作者:北京建筑律师 分类: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案例
时间:2020/8/2 16:00:09 浏览:170次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表见代理》由建筑工程律师网为您提供,特为您编辑《【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表见代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诉讼主体)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河南省xx工程第6标项目部作为河南省xx第六公司的临时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代表河南省xx第六公司与河南省xx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对河南省xx第六公司应具有约束力。即本案被告应为河南省xx第六公司,一审法院将河南省xx工程第6标项目部列为本案被告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见代理关系各方的实际利益,因此代理案件的律师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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