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在建委,设计,质量,监理,招标,预算,鉴定,开发,施工单位40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评标专家,建筑法律顾问,专门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
2021年02月27日 星期六 02:29:02 农历:二〇二一年 正月 十六
网站首页
曹敏律师
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
工程工期
工程合同
一审二审
人大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联系我们
服务内容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上诉二审案例
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再审申诉抗诉
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案例
北京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律师
北京建设工程工期纠纷律师案例
北京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专业建设工程领域犯罪律师案例
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再审申诉律师案例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案例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
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案例
>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作者:北京建筑律师 分类:
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案例
时间:2020/8/2 17:04:34 浏览:286次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由建筑工程律师网为您提供,特为您编辑《【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经审查,河南省xx公司与河南省xx建筑公司第10标项目部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算,质保金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河南省xx建筑公司。本案中,涉案工程最后交付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即工程质量保证期于2018年10月20日届满。因案涉工程已交付给发包方投入使用,河南省xx公司应当返还河南省xx建筑公司质保金。鉴于二审中河南省xx建筑公司要求一并支持其质保金160000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一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有了规定,便于操作。
标签:
建筑房地产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111上一篇: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案件
下一篇:
【案例】承包人工程施工阶段质量责任的减轻
分享到: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案件
【案例】建设工程纠纷鉴定情形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纠纷律师
【案例】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律师
【案例】承包人工程施工阶段质量责任的减轻
【案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因借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
中国建筑工程律师
|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
|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
北京工程律师
|
北京建筑律师
|
中国建筑律师
|
申请链接
网站首页
|
曹敏律师
|
业务范围
|
法律法规
|
工程诉讼
|
办案经验
|
造价结算
|
欠款纠纷
|
工程犯罪
|
联系我们
电话微信:15801061959 ,18201055258;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