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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应当备案纠纷案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青海省高院
作者:北京建筑律师 分类: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案例
时间:2020/3/17 11:35:08 浏览:926次
《【案例】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应当备案纠纷案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青海省高院》由建筑工程律师网为您提供,特为您编辑《【案例】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应当备案纠纷案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青海省高院》,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案例】变更补充协议应当备案纠纷案件;原告:青海xx装潢公司;
法人:李某某;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1061959;
被告:青海xx海浪公司
法人:张某某;
【案情】2011年8月19日,被告海浪公司与原告xx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公楼外墙进行装修,工程价款为83万元,包工包料,工程结束后付款,并进行了备案 。
施工期间被告
青海xx海浪公司
对部分装修进行了调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以最终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该补充协议未备案。同年11月16日工程竣工合格结算时,被告
青海xx海浪公司
认为原告的结算报告报价偏高要求按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称补充协议未进行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不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据实结算工程款108万元。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实际工程价款为98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非招标工程并未作出要求备案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补充协议进行结算。被告辩称补充协议未经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8万元。
【评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后的协议如果不进行备案,对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果不是必须要进行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协议可以不进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有合同意识,在合同变更后要及时办理各种手续,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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