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转包号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承包人中之间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折价补偿请求权,也可能是赔偿损失请求权。
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应当验收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原告:四川李某某,实际施工人;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xx公司;
法人代表:于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xx建筑公司。
【案情】2016年6月6日,二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四川省巴中市xx建筑公司承建被告四川省巴中市xx公司的工程,四川省巴中市xx建筑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完成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仍然不合格,双方纠纷,原告诉之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笔者接受被告四川省巴中市xx公司的聘请,担任诉讼代理人,经过全面了解研究如下:一、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其他条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经过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笔者的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