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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因借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规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出借人和被出借人承担连带质量赔偿责任。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
《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5条规定,因为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责任,不是违约责任,更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不构成违约责任,并且质量问题不是发生在缔约阶段。
根据《民法典》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有借质行为,双方具有过错(利益趋势),借质行为与质量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2、发包人对损失与借用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包人应当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借质产生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挂靠人否认,则举证证明责任发生转移,由挂靠人证明损失是由其他原因产生,而不是借用资质产生。
3、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事先或者事后知道借质挂靠行为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因无效合同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原告:山东青岛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山东青岛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于xx;
被告:陈xx。
【案情】2014年6月,原告山东青岛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山东青岛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开发工程。实际上是被告陈xx借资行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二被告的借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能通过验收,协商不成,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质量的连带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及建筑法相关条款,法院判决二被告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