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施工阶段质量责任的减轻
再确认承包人对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缺陷存在责任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期对涉案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缺陷,仅承担部分责任的,应当举出下面证据;
1、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缺陷有关;
2、工程质量缺陷工程属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范围;
3、工程质量缺陷与承包人按照约定施工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缺陷等有关;
4、工程质量缺陷未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整改与监理人的过错有关;
5、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负责供应或者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工程物资的质量缺陷有关;
6、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其他不当行为有关;
7、工程质量缺陷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其他原因有关。
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发包人,以涉案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为诉讼,仲裁的相对人,但是承包人在对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缺陷责任难以免除的情况下,仍有可能以质量缺陷,系一果多因为由提出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其他事由,共同导致工程质量施工阶段缺陷的抗辩,从而减轻责任。涉案工程的设计人间理人,发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供货人以及发包人因委托不当,指定不当等均可能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违约或侵权责任承包人关注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多样性,可以抗辩减轻自己的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