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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北京建筑律师 分类: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案例
时间:2020/11/6 9:31:42 浏览:175次
《【案例】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建筑工程律师网为您提供,特为您编辑《【案例】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2018年4月8号,湖北某某物流公司准备把自己的物流仓库行向外发包,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知这一信息后通过熟人与甲方取得了联系,经过多次交涉通过招标程序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后来工程结算时对鲁班奖的问题产生纠纷,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是:发包方与施工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质量为合格工程,中标后又通中标合同人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预退还履约保证金,该约定是否有效?该约定已经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无效。
对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来说,一般包括工期质量价款,施工范围等内容,而鲁班奖是全国范围内建筑行业最高质量奖,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种奖励所衣服的标准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是行业性所鼓励的标准,在招标投标合同已经约定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发包方又另行约定,必须达到鲁班奖,否则计扣除履约保证金,此种承诺所赋予承包方的业务已经高于招标投标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述约定定应认定为无效。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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