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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北京建筑律师 分类: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案例
时间:2020/11/7 10:34:04 浏览:164次
《【案例】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建筑工程律师网为您提供,特为您编辑《【案例】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2018年8月8日,笔者在广东的广州番禺代理了一件案件是广东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在笔者委托介入前该案件已经进行了一审由于证据准备不充分,导致一审败诉。笔者进入后对按键进行了重新梳理并提出了新的证据提出了新的理由,案件出现了新的转机。
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以下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损毁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理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耳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体积过大而不变,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取证据或者其他方法无法获得原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事实,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行程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或影像资料,使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前提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可以,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当事人双方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人民法院在正人出庭作证钱,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使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对证明待证事项无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一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是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开业,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纠纷案件,证据往往不是十分的明显,很多当事人都利用自己的朴素感情,错误的认为只要干活了就得给钱,其实人民法院认定的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因此,代理案件的律师帮助当事人还原案件事实,本来面目,准备好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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